专家点评 | 协助费用海关估价实务
杨杰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杰律师为复旦大学硕士,现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进出口贸易合规部负责人,上海律师协会现代物流研究委员会委员。
杨杰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及海商法。主要为贸易进出口商、供应商、生产企业、报关行、货运物流企业等解决大量复杂的海关、海上货物运输和进出口贸易法律问题。杨杰律师在海事海商案件、关务筹划,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商品归类争议,完税价格磋商,申请减免税,关税争议协商,海关各类诉讼案件等领域富有处理经验及专业特色。
杨杰律师在海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操作案例有:
1、受跨国公司委托,就其拟入境商品对应HS编码及归类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得到海关认可;
2、 受某知名500强公司委托,就其拟出口化工产品是否涉嫌违禁并最终导致贸易管制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详细咨询意见并最终帮助公司确立出口模式;
3、 受多家生产企业委托,就多次多批已出口产品因归类商品品名不当而涉嫌偷漏税及走私一事,向监管海关进行交涉,得以避免海关行政处罚;
4、 因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发生争议,代表进口商与海关进行定价磋商,最后争取到优惠关税税率;
5、代理多起因不熟悉贸易政策或海关监管规定,面临被海关严厉行政处罚案件,最终通过协调,取消海关处罚决定或减免海关罚款。
6、为多家进出口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企业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前取得海关对某些重要问题的权威答复;
7、为某跨国公司提供贸易合规审计服务。
8、为某大型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提供保税审计服务。
王涵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王涵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和海商法。王涵律师在处理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方面方面拥有丰富的战略和咨询经验,长期致力于贸易便利化实务研究,曾经为众多进出口商提供合规管理建议和培训,帮助企业减少法律风险,避免诉讼。
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业“)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全国领先的、以商业法律服务见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汇业荣获了众多奖项和行业资质: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ALB中国十佳成长律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专利代理资质、上海市重点服务贸易单位(法律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等。
汇业具有优秀的法律与商业资源整合能力,总部位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南京、成都、兰州、太原、西安、宁波、武汉、香港以及美国亚特兰大设立办公机构;在加拿大、法国、瑞士、瑞典、澳大利亚等地拥有战略合作伙伴,以为全球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创造性的法律服务方案为宗旨。
汇业律师事务所在公司与并购重组、银行保险、知识产权、劳动与人力资源、破产清算及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在能源与环保、医疗与健康、互联网与娱乐等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及卓越的洞察力,并长期在这些领域为上百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中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汇业拥有一支来自社会各领域的精英团队。精细分工基础上的团队合作,以及严格的质量控制,是汇业每一个成员最重要的执业理念。汇业成员不仅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素养,而且具有敏锐的商业洞察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创造性的法律服务。
目前,汇业拥有400余名执业律师及其他各类专业人员和顾问,随时响应全球客户不同的法律及商业需求。汇业勤勉且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已经在国内外商界和同行中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和评价。
一般我们理解的进口税,是针对进口货物采购价格进行征税,但实际上,按照《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的规定,除了合同约定的采购价格之外,与进口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保修费、协助费用等也需要征收进口税,相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而言,协助费用在实务界鲜有提及,实际上,跨国公司长期采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协助费用的问题,今天就让我们聚焦协助费用,了解其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在实务认定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要素:
1、协助必须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有关。比如买方向境外购买的设计服务,但是如果设计方案是用于在境内生产销售,那么该项协助费用与进口货物无关,就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2、协助必须是买方以免费或减价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提供的。这就是说,如果卖方为协助支付了对价,那么这项协助也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当然这里要注意的是卖方支出的对价应当与买方获得货物的价格或者成本相对应,如果低于这些价值,就不能称之为对价。另一方面卖方支付了对价,自然会将这些对价计入产品的销售价格,这也是免费或低价的协助费用需要计税的主要原因。
3、协助成本尚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可以说,成交价格需要增加调整费用的情形下,均需要满足这项条件,正因如此,我们说调整费用不是重复征税,而是对应当计入成交价格而没有计入的那部分价值进行调整。
4、协助成本必须合理分摊到待估货物上。如果不能分摊,就无法计算实际应缴税负是多少,那么计算协助费用也失去了意义。在此情形下,海关将可能认为没有成交价格,而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5、协助事项法定。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协助事项的性质是由《关税条例》、《审价办法》所确定的,如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等,我们认为,超出法定范围,即使是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协助,也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1、如果协助事项由卖方提供,而买方支付了费用,并将该协助提供给卖方用于生产,这笔费用实际上是买方采购价格的一部分,性质上并不属于调整项目中的协助费用,而是应付的成交价格。换言之,虽然不是《审价办法》规定意义上协助费用,但仍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2、对于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如果该服务是在进口国内完成的,那么这项服务费用就不属于协助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3、对于上述服务的协助,根据WTO估价委员会解释性说明,如果是在公共范围内可以取得的,那么只需要计入取得成本,比如复印费。
分摊的前提是对协助费用的实际价格进行认定,《审价办法》提出了下述规则供参照适用:
1、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2、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3、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4、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5、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具体分摊的方法,无论《关税条例》还是《审价办法》均未作出规定,目前可以参照的适用的是WTO估价委员会解释性说明,该解释提出的方法是:
1、将协助成本分摊到第一批运交的货物中;
2、将协助成本分摊到截至第一批货物运交时已生产的产品中;
3、将协助成本分摊到全部预定牛产的产品中。
活动主题:海关实务系列(三)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及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稽查应对实务案例解析—结合商检、海关合并及中美贸易战关税增加背景
时间:2018年8月29日 13:00-17:00
地点:上海浦西万怡酒店
活动形式:Workshop
费用:LCOUNCIL会员:1000元/人,8月1日前报名,享早鸟价800元/人,同一企业两人参与750元/人,同一企业三人及以上参与600元/人
非会员:2000元/人,8月1日前报名,享早鸟价1600元/人,同一企业两人参与1500元/人,同一企业三人及以上参与1200元/人
人数:50人
谁应该参加: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
活动分享嘉宾: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杰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王涵
内容精粹:
1、重点监管性行业实务细节分析及最新案例梳理
2、中美贸易战背景下进口医疗产品特别关税风险解读
3、专业分享及同行讨论相结合,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及建议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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